原告:田某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郝某某、郝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9195.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份我为被告建造楼房一处并已完工,工程款为114195.9元,被告累计付款85000元,尚欠工程款29195.9元经我催要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郝某某欠原告田某某工程款29195.9元,应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工程款2919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田某某对被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润龙
书记员:史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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