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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
张仁军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18号。
负责人:彭永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军,男,公司理赔员。
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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