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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
代表人高春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莉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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