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娟
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宗某
马建成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王宗辉
原告:田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宗某。
法定代理人:田娟(系原告宗某母亲),住唐县仁厚镇园子村。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区河工科技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田娟、宗某与被告马建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娟、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娟、宗某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娟、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田娟、宗某负担。
审判长:周君慧
审判员:刘彬彬
审判员:刘亚朝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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