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姗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泰,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姗姗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田姗姗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姗姗撤诉。案件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计2756元,由田姗姗负担。
审判员 韩志安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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