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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好运与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好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系田好运之母。法定代理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系田好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复兴西路西市场西。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好运与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田好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好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好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好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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