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好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系田好运之母。法定代理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某区,系田好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复兴西路西市场西。法定代表人:张卫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好运与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田好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好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妇幼保健院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好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好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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