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龙,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杜建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卢某、杜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6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田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其无法参加庭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根生
书记员:邵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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