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太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南元。
原告田太阳与被告湖北成某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太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6.00元,减半收取1733.00元,由原告田太阳负担。
审判员 薛继平
书记员:李敬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