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大雄,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军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9C2地块和居大厦A栋21层9室。
法定代表人:辛桂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大雄与被告武汉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大雄与被告武汉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目前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尚未审结,原、被告双方在申请调解的期限1个月内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人民陪审员 赵华
书记员: 刘韫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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