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大丰,男,1968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爱民(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鸿源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高坪镇麻扎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萍(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玉,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第三人:黄德海,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千芝(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大丰诉被告建始县鸿源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田大丰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大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大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田大丰负担。
审 判 长 曾姣华 人民陪审员 李莫渊 人民陪审员 吴 青
书记员:谌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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