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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孙德华、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被告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孙德华、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原田某某告负担。

审判员  邓家俊

书记员:游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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