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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滦平县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王吉珍
滦平县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系原告妻子。
被告:滦平县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任太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滦平县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张春宇
审判员:卢迪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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