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荣,女,系原告田某某妻子。
被告:张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女,系被告张永志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永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芳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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