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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坤铅诉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坤铅
李进乐
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坤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进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系原告亲戚。
被告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刘考证,该卫生室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坤铅诉被告唐县仁某镇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县卫生局证明原告田坤铅到晨阳口腔诊所就诊发生医患纠纷,并且原告田坤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被申请人仍为唐县晨阳口腔牙科卫生所,以上事实说明原告田坤铅到晨阳口腔诊所就诊,原告并未提供在被告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就诊的证据,因此,原告田坤铅起诉被告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属起诉主体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坤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田坤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县卫生局证明原告田坤铅到晨阳口腔诊所就诊发生医患纠纷,并且原告田坤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被申请人仍为唐县晨阳口腔牙科卫生所,以上事实说明原告田坤铅到晨阳口腔诊所就诊,原告并未提供在被告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就诊的证据,因此,原告田坤铅起诉被告唐县仁某镇仁某镇村卫生室属起诉主体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坤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田坤铅。

审判长:刘改桥
审判员:郭立营
审判员:王永锁

书记员:和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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