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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权,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陆、审判员陶北华、人民陪审员谢义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并提前转让天天洗涤中心属违约。故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罗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每月2500元计算,从2013年12月至偿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的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6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上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并提前转让天天洗涤中心属违约。故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罗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每月2500元计算,从2013年12月至偿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肖陆
审判员:陶北华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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