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向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外东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外东窑村。负责人:刘慧泽,系村主任。
田向某与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外东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田向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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