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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魏某等与恩某某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30日,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魏某,女,生于1971年4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田某某、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某某、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鹏,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恩某某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御城(中大国际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郑德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田某某、魏某诉被告恩某某金海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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