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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英山县商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010922392。
被告:英山县商务局,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644468。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英山县商务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由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斌 审 判 员  陈小宝 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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