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010922392。
被告:英山县商务局,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644468。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英山县商务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由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斌 审 判 员 陈小宝 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
书记员:蔡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