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砚清,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申请人:魏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申请人:赵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原告田卫兵与被告郑某某、魏开英、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卫兵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XXXX村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0XXXXX)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勤名下位于石首市XXXX路B1幢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XXXXX)或位于石首市XXXX巷三巷2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X)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案外人田丹、计维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首市XXX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首房权证X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XXXX村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0XXXXX),查封期间为三年;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或银行存款。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勤名下位于石首市XXXX路B1幢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XXXXX)或位于石首市XXXX巷三巷2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X)石首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或银行存款。3、查封登记在案外人田丹、计维名下的位于石首市XXX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首房权证X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雨芳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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