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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刘某某等与单忠良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红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号.邮寄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号,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西路76-78号二楼。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凤凰城第二项目部,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凤凰城建设工地院内。
负责人:单忠良,经理4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9。
组织机构代码:10436651-7。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田某某、刘某某与单忠良、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凤凰城第二项目部、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凤凰城第二项目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刘某某撤回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凤凰城第二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书记员: 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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