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西关南街11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设。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高建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高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照博
书记员:陈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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