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湖北金东山商业城有限公司
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陈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五峰金东山置业有限公司
邓东辉
原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湖北金东山商业城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峰金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五峰县东西路188号。
被告:邓东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当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2017)鄂0582民初80号原告田某与被告湖北金东山商业城有限公司、被告五峰金东山置业有限公司、邓东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理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理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李俊峰
书记员:车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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