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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姚波波、何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姚波波
何云某

(2016)冀0632民初726号
原告田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波波,农民。
被告何云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姚波波、何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罗静

书记员: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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