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被告:祁县宇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榆林村(208国道西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辉,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鸫,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负责人:王抗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茹,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祁县宇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8月8日以挂车所有权事宜导致本案诉讼主体不当,从而影响营运损失的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5元,减半收取计5167.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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