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存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系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长安路。
负责人:宋爱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
负责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琴,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申存良、黄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起诉。
审判员 尤鹏飞
书记员: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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