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利彬与张某某、河北敬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利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河北敬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飞,身份证号码xxxx,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131662236151B。
地址平山县南甸镇南甸村。
被告仲卫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河北敬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春更,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31808080357Y。
地址:平山县建设南大街8号。
委托代理人李树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77278707-1。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利彬与被告张某某、仲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河北敬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彦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平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班元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卫东、张某某、河北敬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15时20分,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大货车司机张某某(被告)驾驶冀A×××××、冀A×××××大货车(核载32.5吨实载83.1吨),由河北黄骅市拉铁粉到敬业集团途中,沿西柏坡高速辅路自南向北行驶到平山县界下坡时制动失效,当车辆行驶至园区路交叉口时,追撞前方同向秦明生驾驶的冀A×××××小客车(乘车人崔有鲜)尾部,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冀A×××××大客车(乘坐王云平、张晨宁、魏凯、康元平、闫秀芳、万树平、侯会恩、李环、侯三龙、杜佩、严素欣),尾部相撞,致使冀A×××××大客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齐进中驾驶的冀A×××××大客车(乘坐樊宝玉)、敬业物流仲卫东(被告)驾驶的冀A×××××、冀A×××××大货车连环追尾相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冀A×××××大货车失控,再向前行驶的过程中又与其左侧路口停驶准备自北向东转弯的原告田利彬所驾驶的冀F×××××小客车(乘坐人贾树芳、冯士辉)相撞。造成秦明生及乘车人崔有鲜当场死亡,白某驾驶冀A×××××大客车售票员曹习娟(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白某、樊宝玉、王云平等不同程度受伤、公路隔离设施及隔离带内绿化树木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平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仲卫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2016年3月16日,被告张某某、仲卫东与死者曹习娟家属、崔有鲜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张某某、仲卫东所在的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曹习娟家属各项损失61万元、支付崔有鲜家属各项损失65.5万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张某某、仲卫东与死者秦明生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张某某、仲卫东所在的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明生家属各项损失60万元。三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具了交通肇事罪谅解书。
被告张某某所驾驶冀A×××××大货车,被保险人为河北敬业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责险保额50万,含不计免赔项。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三位死者承担了11万元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额范围内向三位死者承担了478648.20元(因事故车辆AM6467大货车严重超载,增加免赔率10%,赔偿45万元。另赔偿AM6467大货车损失及施救费2864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刑事部分其余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被告仲卫东驾驶的冀A×××××大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向另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宝玉支付了3000元的费用。
本案原告田利彬向乘车人冯士辉、贾树芳垫付了各项损失,并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告与冯士辉达成书面协议,田利彬一次性赔偿冯士辉21100元,由田利彬代冯士辉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协议第三条写明冯士辉已收到田利彬的赔偿款项。
冯士辉的损失:1、医疗费:994.62元,冯士辉在平山中山医院住院治疗一天,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可以证实;2、住院伙食补助100元,1天×100元=100元;3、冯士辉系安国市民主橡胶厂职工,根据其工资证明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00元,原告伤情系左胫骨远端骨折,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准则,误工时间为120天,误工费为120天×100元=12000元。4、护理费:冯士辉受伤期间由妻子冯立珍护理,其妻子系安国市民主橡胶厂职工,日工资100元,根据冯士辉的伤情,护理期间酌定20天,护理费为2000元。5、根据冯士辉住所地及入院出院情况,交通费酌定1000元。
贾树芳损失:贾树芳在平山中山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用683.7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田利彬支付,该医疗费票据原件也由田利彬持有,应予认定。
原告田利彬损失:原告车辆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平价交鉴字【2016】26号鉴定结论书鉴定,扣除残值后的车辆损失总额为38195元。车辆施救费用酌定500元。
综上,冯士辉的损失为16094.62元,贾树芳的医疗费为683.7元,田利彬的车损38195元、拖车费500元,以上损失共计55473.32元。
事故发生后,其他十一位受害人向本院另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如下:(一)、白某的损失为137379.05元。樊宝玉现有损失为截止到2016年5月18日的医疗费13436.46元-3000元=10436.46元。(三)、李环的损失为9147.24元。(四)、张晨宁的损失为6518元。(五)、康元平的损失为4908元。(六)、王云平的损失为3780.48元。(七)、万树平的损失为355.4元。(八)、闫秀芳的损失为248元。(九)、侯会恩损失: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会恩没有住院治疗,其乘坐的冀A×××××大客车所属单位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垫付了侯会恩支付了平山中山医院202.9元的门诊医疗费用。侯会恩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650元,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对此损失有异议,因侯会恩相应的治疗诊断书,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误工时间及营养费的相关证据,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会恩的请求不予支持。(十)、侯三龙损失: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三龙没有住院治疗,其乘坐的冀A×××××大客车所属单位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垫付了侯三龙平山中山医院222.9元的门诊医疗费用。侯三龙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共计3800元。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对此损失有异议,因侯三龙没有相应的治疗诊断书,未能提供误工时间的相关证据,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三龙的请求不予支持。(十一)、杜佩的损失: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佩没有住院治疗,其乘坐的冀A×××××大客车所属单位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客运公司垫付了平山人民医院560.28元的医疗费用。杜佩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眼镜及手机损失共计2309元,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对此损失有异议,杜佩又无法提供相关正式票据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记载杜佩的物质损失,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佩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刑事附带民事卷内笔录、误工证明、车辆验损报告、修车发票、原告田利彬与冯士辉书面协议、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超载及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半挂大货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仲卫东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对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要求追加崔有鲜、田利彬、平山县圣地客运有限公司、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三位死者理赔588648.20元,另外,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已向三位死者垫付赔偿款1276351.8元,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垫付医疗费100000元。在此事故中,仅三位死者的损失就已超过两个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因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垫付款已实际履行,其余受伤人员的损失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限额内、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已足够赔付,垫付赔偿费及医疗费单位可在要求返还垫支费用时申请无责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申请追加崔有鲜、田利彬、平山县圣地客运有限公司、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保财险平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田利彬2000元,因医疗费用部分10000元已赔偿另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白某,故平安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应赔偿本案原告田利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473.3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原告田利彬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利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473.32元;
三、驳回原告田利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霞

书记员:尤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