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陈波(系田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林明泉,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00227885-8,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汪景卫,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王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第三人宋美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宋化强(系宋美娜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春生、第三人宋美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已减半收取),退回2771元,原告自愿负担2013元。
审判长 张鑫
人民陪审员 常淑云
人民陪审员 关健
书记员: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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