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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于平瑞(河北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平瑞,河北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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