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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棉与巩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四层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81817XQ。
负责人:魏艳菊,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彦茂,男,该公司员工。

田某棉与巩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田某棉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田某棉负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书记员: 石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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