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与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弘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程翠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56122126W。
法定代表人:王铭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牡丹江弘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弘泰家园小区5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100115241。
法定代表人:鄢长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牡丹江工桦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弘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以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田某负担。

审判长 富淼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书记员: 马龙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