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17日,土家族,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包工头)。
委托代理人:李春双,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2日,汉族。
被告:黎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1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兵,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来凤县原水泥厂下岗职,与黎某某是朋友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11-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甘行军,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成桂,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北鑫达众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凤凰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黎某某、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计2756.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李红兵 人民陪审员 向广明
书记员: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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