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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胡某某与京山县水务局、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胡某某
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京山县水务局
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
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京山县坪坝镇东川村村民委员会
丁宇稳(京山县坪坝法律服务所)

原告田某某。
原告胡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彭仁峰、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水务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伯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京山县坪坝镇坪坝新街。
负责人张阳,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东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从华,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宇稳,京山县坪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胡某某诉被告京山县水务局、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京山县坪坝镇东川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胡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田某某、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田某某、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忠华
审判员:柳金祥
审判员:章征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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