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苑某某
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程亚楠
张颖
原告:田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冉文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亚楠,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苑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苑某某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苑某某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悦敏
书记员: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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