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KKLA2H,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28号B座三层。负责人:高英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田某某、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田某某、贾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贾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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