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市政府院内。
田某某与中国共产党定州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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