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婷婷,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2组。
负责人于爱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发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00元减半收取1638.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姣华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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