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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鹤峰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居民,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文明,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广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22201603。
法定代表人:田学江,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2月9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鹤峰县广播电视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减半收取1575.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斌

书记员: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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