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利。该公司董事长。现已病故。
负责人王书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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