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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武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程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牛英涛

书记员: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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