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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赵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县韩村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赵县韩村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秦红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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