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张瑞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因被告田志强需要向我购买拉布,欠我拉布款12300元未付,2011年8月26日,被告田志强向我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款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从而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予支持。
被告田志强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志强从原告田某某处购买拉布,至2011年8月26日共计尚欠布款123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诉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田志强拖欠原告田某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应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田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货款12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田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秋丽
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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