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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公路管理处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公路管理处退休职员,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人委楼4单元303室。
被告齐齐哈尔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宝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公路管理处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原为九三农管局职员,于1988年末调入齐齐哈尔市公路管理处,工资关系及人事关系均在齐齐哈尔哈市公路管理处。但原告田某某被借调到齐齐哈尔市嫩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1991年国家重点工程“三0一国道”的贯通工程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开工,市政府为此成立临时机构“齐齐哈尔市嫩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任命原告田某某为副总工程师,直至1997年9月退休。原告田某某在工作期间,工资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公路管理处发放,工资待遇是中级职称。原告田某某在工作期间未被评聘为高级工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要求按高级工程师待遇发放工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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