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云龙
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田云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教师。
原告田云龙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莉、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高玮、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田云龙及其他六人在被告徐某某工程队工作期间,被告徐某某拖欠其劳务费共计66668元,被告应当支付。被告赵某某在被告徐某某工程队中任会计一职,其与原告田云龙的核算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应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田云龙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田云龙与抹灰队成员姜荣田、陈连春等六人对劳务费结算完毕后,并取得相应债权的转让,做为原告进行诉讼,应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对“123平方米的抹灰费用4000元”因系原告自行计算得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也未得到被告的确认,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可完善证据后另行诉讼。被告提出该欠款已全部结清、部分项目工值过高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之辩解,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云龙劳务费66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原告田云龙承担90元,被告徐某某承担147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田云龙及其他六人在被告徐某某工程队工作期间,被告徐某某拖欠其劳务费共计66668元,被告应当支付。被告赵某某在被告徐某某工程队中任会计一职,其与原告田云龙的核算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应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田云龙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田云龙与抹灰队成员姜荣田、陈连春等六人对劳务费结算完毕后,并取得相应债权的转让,做为原告进行诉讼,应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对“123平方米的抹灰费用4000元”因系原告自行计算得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也未得到被告的确认,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可完善证据后另行诉讼。被告提出该欠款已全部结清、部分项目工值过高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之辩解,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云龙劳务费66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原告田云龙承担90元,被告徐某某承担147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郭文阁
审判员:李庆红
审判员:王吉洪
书记员:李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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