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康建国
河北省富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吴亮平(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平山县。
被告:河北省富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
负责人:高文贵,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平,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康建国、河北省富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建国、河北省富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康建国、河北省富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康建国、河北省富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学军
书记员: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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