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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步行。
委托代理人:孙本召,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田某某以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100000元的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日至2018年8月日),由河北省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妥善保管。
申请人田某某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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