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申请公开的“指使如皋市如城镇副镇长缪霄峰采取私闯民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抢劫、破坏私有财产、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方式进行逼迁的审批文件”,该事项不属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宗建 审 判 员 邵 玲 代理审判员 杨 谦
书记员:钱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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