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
原告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市民。
被告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新一街西沙滩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东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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