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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

原告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市民。
被告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新一街西沙滩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东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秦皇岛市电力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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