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德善乡。
被告:谭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谭某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01月09日,被告谭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经谭某某的姐姐谭颖秋介绍,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口头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还款。经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谭某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借款利息(自2015年01月0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扣除已给付的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景阳

书记员:赵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