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尧。
法定代理人:林素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田某尧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周天瑾,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精神病医院。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芦洲村。
法定代表人:肖德维,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尧与被告鄂州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尧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32元,由原告田某尧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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