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精诚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经营者:张磊,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精诚汽车配件商店修理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晓丹 审 判 员 吕彦君 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
法官助理王金凤 书记员姜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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